近日,在霧霾籠罩下的河北石家莊,一位市民幹了一件大事:將石家莊市環境保護局告上了法庭。他不僅要告環保局的不作為致使霧霾嚴重影響其呼吸新鮮空氣的合法權益,而且還要索賠霧霾帶來的各種損失總計1萬元。
  河北省高院和石家莊市中院沒有接收該市民遞交的起訴材料,但他們都指點其到有管轄權的石家莊市裕華區人民法院遞交。2月20日上午,裕華區法院工作人員接收了該市民的起訴材料。目前法院是否受理其訴訟請求尚不得而知,但該市民的起訴之舉無疑將在廣大深受霧霾之痛的市民中引發連鎖反應。既然在霧霾的應對和治理上,這也沒用,那也沒用,那法庭是不是可以成為市民維護自身環境權益最後的那個避難所呢?
  事實上,在環境問題逐步蔓延的背景下,市民告地方環保部門,這已經不是頭一回了。
  有據可查的是,近年來發生了數起環保方面的民告官案例。譬如江蘇蘇州村民起訴蘇州市環保局(2010年),要求公開環評信息;北京市民因為垃圾焚燒廠用臨時證運行五年而起訴北京市環保局(2010年);新疆石河子市民起訴石河子市環保局要求公開企業環評報告(2013年)。再加上剛剛發生的這起石家莊市民起訴環保局的案例,這些還都只是市民作為個體狀告當地環保局的情況。
  另外,環保領域民告官的另一種可能是“環境公益訴訟”,具有合法地位的環保組織因某項環保事由起訴環保局。譬如,2013年北京一民間環保組織“源頭愛好者環境研究所”因不滿北京市環保局對其兩項信息公開申請的回覆,而將北京市環境保護局告上法庭。
  從結果來看,除了石家莊市民這起訴訟請求結果未明外,其他的訴訟請求都獲得了法庭的受理。當然,受理之後,是否支持其訴訟請求則結果不一。根據現有的信息資料,大部分案例最後都在原被告雙方間達成了庭外和解。
  這說明,時至今日,中國的民眾的確有這樣的途徑可以通過一紙訴訟將地方環保部門告上法庭,但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此類民告官的環保訴訟請求卻也未必會得到法庭的支持。
  以本次石家莊市民訴石家莊市環保局的案例為例,原告有兩個訴訟要件,其一是“霧霾嚴重影響其呼吸新鮮空氣的合法權益”,在此基礎上,提出了“索賠1萬元”的第二個訴訟請求。那麼,讓我們來看看相關環保法律是否能夠支持他的請求。
  第一,有關“環境合法權益”的問題。
  首先來看用於界定公民權益的最高法《憲法》。在其中的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中,顯然沒有提及包括新鮮空氣在內的“任何環境權益”。同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章“民事權利”中也沒有任何關於“公民環境權益”的描述。
  再來看看環境領域的最高上位法《環境保護法》,其中倒是有提到公民的環保權利,它對這一“權利”的界定只有一句話:“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需註意,在此處,個人的權利是“檢舉和控告”,並不是“呼吸新鮮空氣的權利”,而檢舉和控告對象也是“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這裡面有兩個意思。其一,權利不包括“享受高質量環境的權益”。其二,對象不包括“環境管理部門或政府”。與此相呼應的是,在《大氣污染防治法》中,對於公民相關新鮮空氣呼吸權利的界定與《環境保護法》如出一轍。
  梳理上述法律條文可以發現,在現有的法律框架體系內,我們竟然找不到任何可以支持石家莊市民有關“維護環境權益”這一訴訟請求的依據。僅就這一點,這起民告官的訴訟其實就已經站不住腳了。這是因為,既然法律都沒有明確規定市民應該享有哪些正當的環境權益,那麼在環保部門的“不作為”(假使存在“不作為”)與公民“潛在”的環境權益間又如何能產生關聯呢?充其量,環境污染問題所表明的也只是環境保護部門的某種工作失責而已,而這個問題就已經超出了訴訟請求的範圍。當然,環境權益在界定上的缺位並不妨礙市民以其他理由提起訴訟。譬如,信息公開等,這也是以往的大部分環境類民告官都聚集在這一領域的原因所在。
  第二,有關索賠的問題。
  民告官進行索賠的法律依據主要是《行政訴訟法》,其中第九章六十七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造成損害的,有權請求賠償。”在此,可以理解為索賠的前提是“侵權”了。但如前所述,公民在環境上的合法權益無從界定,那就不會產生任何的“侵權”問題。進而公民也不具備權利對地方環保部門請求賠償。退一步而言,即便公民潛在的“環境權益”受到侵犯了,同條法律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單獨就損害賠償提出請求,應當先由行政機關解決。對行政機關的處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就是說,市民在請求賠償之時,要先行向環保局提出請求,而不是直接訴之於法庭。
  現在,還不知道發生在石家莊的市民訴環保局案有沒有什麼下文,但可預料的是,這個民告官也不是那麼好告的,至少到目前為止,如果大家對霧霾有什麼不滿或者想索賠的話,的確離不開這個地方環保部門。因為,環保部門可以要求你打“12369”環保舉報熱線來履行你的公民環保義務,而這個熱線並不為民告官所設。
  (作者系復旦大學經濟學院講師、環境經濟研究中心副主任)
(原標題:市民能告環保部門嗎?)
最新:石家莊環保局局長被免職
(編輯:SN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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