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漢11年前將房轉讓兒子,今反悔訴至法院被駁回
  南方日報6月10日訊(記者/谷立輝 通訊員/汪次安 蔣玉鵬)據始興縣人民法院通報,該縣六旬老翁李官(化名),11年前將其房產轉讓給兒子,日前以兒子不關心自己為由訴至法院,請求撤銷房屋轉讓協議,但是被始興縣法院駁回了原告李官的訴訟請求。
  2003年4月12日,李官與前妻共同署名寫了一份申請,雙方約定同意將1985年兩人在始興縣使用集體土地興建的一棟面積99㎡的磚瓦房轉讓給兒子,當地村民小組、村民委員會作了見證並加蓋公章。2013年10月4日,上述房屋列入始興縣“三舊”改造項目,李官和前妻、兒子與始興縣某房地產公司簽訂了《房屋征收安置補償協議》,約定以回遷安置房的方式補償。同年11月18日,三人與案外人陳某簽訂了一份《房屋轉讓協議》,李官承諾自願放棄此補償商品房的所有權利,將此房的買賣事宜全權交給兒子李某處理。並約定將補償安置房以26.5萬元的價格轉讓給陳某,當日陳某即支付了8萬元給其兒子李某,剩餘18.5萬元在交付房屋、辦房產證之前一次性付清。同一天,李官應陳某及兒子李某的提議和要求,另外又寫了一份《房屋轉讓協議之二》,李官自願將所持有的土地證拆遷補償所得的商品房,全部轉讓給兒子李某,在商品房建成之後,房產證只寫兒子李某一個人的姓名。
  2014年2月25日,李官以自身患有疾病而兒子對其毫不關心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原告於2013年11月18日所寫的房屋轉讓協議。
  始興縣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為撤銷之訴,轉讓協議之二所轉讓的標的物是補償安置房,該安置房尚未動工建設,只是可預期的房產。補償安置房來源於2003年4月12日雙方在所立申請中已轉讓給了李某的房屋,至今十餘年,原、被告以及其前妻對該契約均認可,從未提出過任何異議。2013年11月18日,其三人與案外人陳某簽訂轉讓協議之一,約定將補償安置房以26.5萬元價格轉讓,該協議的性質是一份房屋買賣合同。原告所立的轉讓協議之二既是對2003年4月12日簽訂的轉讓契約的再次重申,又是對轉讓協議之一的再次確認,屬轉讓協議之一即房屋買賣合同的組成部分,而不是一份獨立的贈與合同,原告無權行使撤銷權。依法成立的合同對各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故對原告訴請撤銷轉讓協議之二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依法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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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印本頁責編:於艷彬  (原標題:老漢11年前將房轉讓兒子 今反悔訴至法院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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